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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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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局
许可类型: 行政许可
服务对象: 请选择
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所需材料:

1. 《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 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合伙企业依据《合伙企业法》作出的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消的文件。

4.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5. 在异地设有分支机构的合伙企业,应当提交分支机构所在地企业登记机关核发的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决定书。

6.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7.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办事程序:

受理—审核—办结

办事时限: 1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及依据:

不收费

办事地点: 三河市燕郊政务服务中心一层中区50号窗口
联系方式: 0316-33256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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